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合同签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统一授权机制,防范合同签署法律风险,现授权以下人员有权代表成都医学院在其负责的业务范围内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具体名单如下:
一、成都医学院法定代表人(校长)有权签署学校对外的一切合同(协议)。
二、成都医学院校领导有权签署分管工作领域的合同(协议),具体分管工作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三、以下人员有权签署所在单位(部门)以成都医学院名义对外的一般合同(协议),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单位(部门)名称 |
合同签署受托人 |
1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 |
2 |
党委组织部、党校 |
党委组织部部长 |
3 |
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
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部长 |
4 |
学生工作部(处) |
学生工作部(处)处长 |
5 |
党委武装部、保卫部(处) |
党委武装部、保卫部(处)部长 |
6 |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处长 |
7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8 |
校纪委办公室 |
校纪委办公室主任 |
9 |
发展规划处 |
发展规划处处长 |
10 |
教务处 |
教务处处长 |
11 |
科技处 |
科技处处长 |
12 |
计划财务处 |
计划财务处处长 |
13 |
审计处 |
审计处处长 |
14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
15 |
对外交流合作处 |
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 |
16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 |
17 |
基建工程处 |
基建工程处处长 |
18 |
后勤管理处 |
后勤管理处处长 |
19 |
校工会 |
校工会负责人 |
20 |
校团委 |
校团委书记 |
21 |
基础医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2 |
临床医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3 |
药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4 |
检验医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5 |
护理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6 |
公共卫生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7 |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8 |
大健康与智能工程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29 |
心理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3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31 |
公共教学中心 |
中心行政负责人 |
32 |
继续教育学院 |
学院行政负责人 |
33 |
图书馆 |
馆长 |
34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主任 |
35 |
学报编辑部 |
主任 |
36 |
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老年健康学院 |
行政负责人 |
37 |
医院发展研究中心 |
主任 |
38 |
创新创业学院 |
行政负责人 |
以上人员包含正职负责人未配备到位,暂时主持(负责)工作的单位(部门)副职负责人。如遇学校机构调整(含增设),校领导分管工作变化等因素,授权人信息以调整后的情况为准。
非经我校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权签署以成都医学院名义对外的合同(协议)。擅自对外签署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未经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对外签署以成都医学院名义的合同(协议)未经学校追认不生效,学校有权决定是否追认。
成都医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加盖“成都医学院合同专用章”或“成都医学院”公章,加盖其他任何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成都医学院
2023年3月13日
上一条:成都医学院法律风险清单及处置办法